
各中等专业学校:
为使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同时各系统和各中等专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系统和本学校的评聘工作,现就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聘工作主要依据
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具体的评聘工作中,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4〕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人〔2005〕79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二、任职资格评审时间
为有利于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安排与开展,有利于评审工作各环节的顺利实施,评审工作于每年9—12月份进行。根据需要,论文鉴定和随堂听课程序可提前进行。
三、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评聘的总结工作。每年的评审与聘任工作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并于下一年度2月28日之前报市教委人事处。(联系人:李捷,联系电话:23116678)
本通知自2006年起实施,如无特殊情况,今后市教委不再统一下发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安排的文件,各单位可根据本文件精神自行安排工作。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