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上海市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2014-10-11]   发布单位:宣传科   阅读次数:1742

    根 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4〕103号)、《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 校高级讲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 〔2008〕69号)的文件精神,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拟开展2014年度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包括专家随堂听课、学科评议组评议及 高评委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上海市学校的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受理学校范围依照市教委主管部门的规定;

2、受理学科为:语文、政教、外语、数学、化学、医学、体育、艺术、机械、电学和计算机、财经管理、德育、综合,共13个学科。

二、材料申报要求

    申 报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 (2004)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文件中的评聘条件,其师德、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学历、任职资历、外语(可按照沪教委人〔2007〕77号文的要求)、计算机等均应符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且其教科研成果已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申报材料递交要求详见附件一。

根 据市教委要求,德育学科的申报对象为:在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从事学校德育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中主管学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从事学校德育工作的中层 管理人员(学生科长、德育主任和团委书记等)、班主任。其余申报条件须符合《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 委人(2004)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文件中的评聘条件。

 

三、专家随堂听课

    按照文件所要求的聘任程序,请本年度申请专家随堂听课的各有关学校,填妥各申报教师的《2014年上海市中专(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任教课程表》,并与评议材料一并送交我院,以便我们及时安排专家随堂听课。

四、有关高评委学科评议组评议

    按照文件所要求的申报程序及评议程序,请各学校将本年度申报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的申报材料,包括相关表格、各类证书、考试成绩及反映本人教学情况、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有关材料,于规定时间送交我院教育综合事务评估所。

所递交的申报材料需按规定所需的天数在指定场所公示无异议,且由聘任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五、时间安排

1、2014年10月15日前请将申报表及课程表电子版发至人事邮箱:renshi601@qq.com;同时将准备齐全的其他材料一并交至人事科,以便我们汇总,召开相关会议后统一上报评估院;

2、2014年11月至12月,评估院组织专家进行随堂听课、学科评议组评议及高评委审定;

3、2015年1月,申报材料反馈委托学校。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

2014年10月8日

 

 

附:任职资格评审相关表格目录(所列目录请10月15日前提交电子版发送至人事指定邮箱,待学校通知后双面打印报送。)

《上海市中等专业(技工)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表》(3份)

《申报教师任教课程表》 (2份)

《送审材料封面登记表》 (2份)贴于材料袋封面

 

 

 

 

 

附件(一)

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申报材料要求

 1、 申报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者,应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基础知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或省市级教学研究活动中交流过的专业性学术 论文或教学科研成果不少于2篇(项),其中至少1篇是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2篇必须经专家鉴定,且在规定有效期内。)

申 报技工学校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者,应能撰写2—3篇专业性学术论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并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局级以上专业会议上交流;或参与 教材的编写或主编、主审工作,完成1万字以上编写工作量或1至2本教材的主编或主审。对已出版的著作(教材),申报人必须是担任著作章节的撰写或主编、主 审,如书内未注明,必须由出版部门出具证明。对虽未出版的著作(教材),但已在学校使用2年以上,效果较好的,可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对2人以上撰写的已 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申报材料上报。对未发表的论文,必须由局(公司)级以上单位组织论文评比获优秀论文奖,并出具优秀论文证书。

所提交的成果都应与所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所申报的学科相一致,提交的成果有1篇(项)必须事先经过专家鉴定,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2、如申报教师所提交的成果,本人不是第一作者,需由第一作者

出具证明说明申报教师所起的作用并由第一作者所在单位盖章;如是省市级教学研究活动中交流过的成果需附有该活动主办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交流活动的日期、层次、内容、形式等并由出具证明的单位盖章;

3、鉴定材料如果是正式出版物,需提交原件;获奖、交流成果、课题等材料需附相关证明。除经单位审核的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成果一览表以外,不得夹带任何与送审无关的材料;

4、申报材料中若有以外文(除英文外)发表的论文、著作等材料,必须附该申报材料的全文翻译稿;

5、由于送审鉴定的代表作经过的环节较多,在材料返回过程中,有遗失的可能性,请务必自留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