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教师:
为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职成[2004]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达标校和示范校评估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德[2013]37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学校系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培训的要求,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委托,举办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咨询师(初、中级)培训班,培训由上海师范大学职业培训中心具体实施。现将有关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在学校从事心理咨询和辅导工作的人员
2、有志于从事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要求
(一)参加初级培训班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参加中级班培训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或取得博士学位者,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者,在学校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者,在学校从事相关心理辅导工作满3年;
4、大学专科毕业,在学校从事相关心理辅导工作满5年;
5、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级)证书后,从事学校心理咨询相关工作满1年。
三、培训报名
1、内部报名时间:12月4日由部门汇总报名情况至组织人事科。
2、学校报送时间:12月5日前学校根据预报名情况,讨论后推荐1~2名教师参加培训并填妥相关报名表。
四、培训课程
中级班: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与技术、实践能力评估,共计400学时。
初级班: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与技术,共计230学时。
五、培训地点和时间
(一)培训地点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三门路681号)
(二)培训时间
拟定于12月中旬开班(以收到书面通知和电子通知为准),每周四上课。2014年上半年采取工作日(周四)结合周末一天方式培训。
六、培训收费
(一)初级培训费1840元/人
(二)中级培训费3200元/人
培训结业后颁发培训班结业证书。符合《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沪人考[2007]23号)规定条件的学员,可申请参加“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通过者可获得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颁发的《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组织人事科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